先行赔付需要完善激励机制
新证券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确认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欺诈发行案件中先行赔付实践
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公司先行赔付——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案例之启示
在我国证券法修订进程中,如何构建完善科学有效的投资者赔偿制度始终是重要课题。随着近年来欺诈发行案件的增多
大股东先行赔付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海联讯投资者补偿案例之启示
针对欺诈发行事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共有三起先行赔付成功案例。2014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背景下 先行赔付方案的创新探索——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例之启示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
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的条文解读与适用展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应兼顾诉讼效率与诉讼权利的保护
新证券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借鉴“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内核,对我国人数不确定
代表人诉讼中的投保机构具有公益性
新证券法赋予了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诉讼的资格,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同时也提出了
新证券法集体诉讼制度解读
为有效保障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新证券法顺应市场呼声,创设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博观约取 蓄势待发: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域外借鉴与制度展望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立法的重要考虑因素。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
集体诉讼应注重保障权利人的程序权利
在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中,除非明确表示退出诉讼,所有适格的权利人均默认为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并接受诉讼结果
强制调解制度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重要维权保障
新《证券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解纷实践,进行了机制创新——首次将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
从民事证据新规看“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的新发展
新《证券法》将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业协会的调解职能制度化,为“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开展奠定基础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群体性证券纠纷公正高效化解的重要力量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现代化,证券纠纷调解作为一种便捷低成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共管账户助力提升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实效性
证券纠纷调解在证券市场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价值,一方面,调解制度自身的自愿、合意和保密在纠纷解决中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兴起及其在证券执法领域的立法实践
新证券法第17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证券执法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证券执法并非我国最早实践行政和解制度
放宽适用条件 进一步发挥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投保功效
证券领域的行政执法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执法方式,在平衡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间关系、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日渐完善
根据公开信息,近5年来,证监会依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以下简称《办法》)共处理了
行政和解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适用
在新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处于试点阶段,制度设计较为谨慎。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美国SEC诉特斯拉及马斯克欺诈案达成行政和解的相关启示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兴起,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在个人社交媒体上传播不实信息,引发股市重大反响的例子逐渐增多
强化数据驱动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助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
新《证券法》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
适当性制度不等于对投资者提供“家长式”保护
本次新《证券法》修改,明确将适当性义务上升为一项法定义务,切实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
适当性管理中的投资者义务
长期以来,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性制度,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也体现
投资者分类制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投资者分类旨在对不同类别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引导投资者在错综复杂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理性选择更加适合